苏州甲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通过建设银行误将45713.05元转入芜湖乙公司。甲乙两公司并无任何经济往来,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,然而乙公司却以因面临破产清算,公司账户已被冻结为由拒不退还。
原告甲公司认为:因双方向来没有经济往来,该笔款项构成乙公司的不当得利,应当全额退还。
被告乙公司认为:货币作为特殊标的物,一经交付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,故该笔账款作为一般债权,应当通过破产程序等待清算处理。
【律师代理意见】
甲方代理律师认为:该笔账户虽然已经到达乙方账户,构成乙公司的不当得利,理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,但根据我国《企业破产法》规定: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,因不当得利、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构成该企业的共益债务,清偿时具有第一顺位优先,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。
乙方代理律师认为:该笔账款进入乙公司账户后,虽然构成不当得利,但作为货币,其所有权已经转移,故只能构成乙公司的一般债务,应当按照一般债务进行破产清算。
【法院判决】
法院经调查审理后,采取了原告律师的意见,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判决:被告乙公司即刻清偿该项公益债务,但由于乙公司已有破产管理人接管,且账户已被冻结,故收取原告甲公司1000元执行费。
【笔者意见】:法官的判决公平公正,乙公司只因对法条略微的疏忽导致败诉。法律总是在更新变化中不断发展完善,作为一个法律人,必须要能时刻保持学习和思考的意识和习惯,今天的法律在明天的法庭,可能就是你败诉的依据。